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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约见检察官谈话制度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时间:2012-07-14  作者:卢金增 裴冬红 曹风报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正义网山东7月14日电(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裴冬红 曹风报)7月11日,通过检察官的监督纠正,在山东省德州市监狱服刑的罪犯赵明的刑期被依法核减二年。当驻监狱检察官向赵明宣读刑事裁定书后,他听后泪流满面,激动地说:“没想到检察官对俺一个罪犯的事情这么重视;没想到十年前的事还能帮俺查清;没想到7年前的错误判决现在还能给予纠正,感谢检察官帮俺重获两年的自由。” 

  这“三个没想到”是德州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坚持推行约见检察官谈话制度,用心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真实写照。至此,他们通过依法监督,半年内已纠正三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 

  今年以来,该驻监狱检察室以创新监督方法、改进监督手段为切入点,积极推行约见检察官谈话制度。他们在监狱生活区和会见室分别安装了检察官信箱,同时开通了检察官热线电话,服刑人员遇到困难或准备反映情况时,可通过信件和在亲情电话时间拨打驻狱检察官热线电话的方式随时约见检察官进行谈话。对服刑人员约谈的内容,驻狱检察官在严格保密的基础上,认真予以调查核实,坚持做到件件有答复。没有服刑人员约见谈话时,驻狱检察官也坚持每周至少与一名服刑人员谈话,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重点了解服刑人员的有无刑讯逼供、重大冤情、监管干警违法违纪等情况。 

  前不久,在德州监狱十监区服刑的赵明,通过热线电话约见驻狱检察官,提出自己在济南市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的日期应折抵刑期的诉求。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发现:赵明于2001年6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7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办结后,德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赵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1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3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驻狱检察官依据“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的规定,认为法院对其刑期计算有误,应予以纠正。于是检察官向市中级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依法对赵某的刑期进行了裁定。 

  今年初春以来,德州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已接受服刑人员约见谈话15人次,主动对服刑人员开展谈话教育28人次,解答法律咨询 20余件次,针对服刑人员提出的问题,依法监督公安、法院等部门及时处理,共帮他们解决问题和困难6起,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答复,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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