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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降低“案-件比”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0-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曾厚强

 

张军检察长明确提出要构建“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指标评价管理体系,为检察机关在转型发展期开展案件质量考评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要压实司法责任,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办案效率、效果,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

一、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指标评价管理体系是检察权运行的科学遵循。一是“案-件比”指标与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契合。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安全等有了更高的需求,“案-件比”这一全新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把人民群众对案件办理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客观评价和切身感受作为直接价值追求,最大程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心理需要。降低“案-件比”是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直接体现二是“案-件比”指标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力保障。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下一步就是做好司法改革的“精装修”。检察机关通过“案-件比”指标来加强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把每个员额检察官一定时期内办理的案件数和其经历的主要环节程序所得的比值之间进行比较,比值越小则办案质效越好,实现检察官各项业绩可量化,不同类别检察业绩可类比,从而最大限度激发内部潜能和活力,让司法责任落地落实。三是“案-件比”指标体现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有机统一降低“案-件比”直接体现的是办案效率的提高,“案-件比”指数的降低,反映了快速推进的办案过程中,案件的事实证据达到起诉的条件,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和过程均予以认可,实现了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的有机统一四是“案-件比”指标是检察机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检察机关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提高检察机关治理能力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通过“案-件比”指挥棒引导减少办案环节,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助于加强公检法的沟通协作,凝聚司法共识,营造“双赢共赢多赢”的局面,形成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司法合力,逐步形成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办案体系,有力助推检察机关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降低“案-件比”指标应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好三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刑事检察案件的全过程一般要经过审查批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二审程序等节点,而作为诉讼环节的“件”数越多,案与件的比值就越高,办案周期就越长,司法效率就越低。在“案-件比”评价体系下,承办人必然会尽量减少每一起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办案实践中,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必经程序无法减少,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把退回补查、延长审限等非必要诉讼环节的数量降下来,通过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好入口关、审查关、出口关,制定系列措施方案,推动公检法形成合力逐步有效降低“案-件比”。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包括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个方面。在程序上,因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所以能够大大缩短办案周期;在实体上,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也就达到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目的,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减少上诉等环节。承办人对每起案件都要在受理后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力求达到符合条件的案件尽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是把好入口关,提高案件的侦查质量。加强沟通协商强化与公安机关的配合监督,做好提前告知、引导侦查方向工作;与司法局就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方面达成共识通过源头把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减少退补等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力争案件证据审查、诉讼程序审查一次通过。案管部门和承办部门在受理案件时,经初步审查发现主要证据明显欠缺的不予受理,存在瑕疵证据的及时补齐。二是把好审查关,加强对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监督。对受理案件要进行精细化审查,提高案件退补标准,受理后发现案件确有退补必要的,一次退补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后方可作出决定,应当列明退补提纲并跟踪指导补查,提高补的质量和效,要求侦查机关尽量在较短期限内完成补查任务,到期没有补查到关键证据,致使案件主要证据不足的,可以不接收案件。检察官作出拟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补、拟向法院申请延时审理等应作为不得已的例外情形,从严把关。 三是把好出口关,切实增强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量刑建议,只有高量刑精准度才能提升法院量刑建议采纳率,从而减少因当事人对量刑不服提出上诉引发的二审环节,降低“案-件比,节约司法资源。检察官要熟练掌握量刑基本规范、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等,积累量刑建议的经验,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确保提出的量刑建议精准合理,从而提高量刑采纳率

三、把握好降低“案-件比”与保证案件质量的关系,做到“两个穷尽,四个不放过”。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在降低案件比时要把一般案件与特殊案件区别对待。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尽管侦查过程、审查周期较长,但是必须服从于质量,绝不允许冤假错案出现,应当做到“两个穷尽,四个不放过”,即“穷尽一切措施、穷尽一切程序,非法证据不放过、瑕疵证据不放过、矛盾证据不放过、关联证据不放过”。首先要做到“穷尽一切措施,穷尽一切程序”。承办检察官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在证据审查、监督研判、庭审指控、舆情应对、群众工作等方面务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诸如适时介入引导侦查、认真列明补查提纲及说明、跟踪督促补查、案发现场调查、专家咨询、座谈研讨等所能采取的一切措施,“让子弹多飞一会儿”;审慎经历二次退补、延期审理、复议复核申诉等检察环节的各种程序。通过穷尽所有检察手段和措施,努力做到在检察环节不出现漏洞和瑕疵,确保冤假错案不从检察机关产生。其次要做到非法证据不放过、瑕疵证据不放过、矛盾证据不放过、关联证据不放过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出的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意见和审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证据线索,应当高度重视,及时通过体检报告、同室证人、其他相关证据等进行严密推理排查,务必排除一切非法证据。做好瑕疵证据的补全修正工作对一些证据存在明显瑕疵的案件,比如鉴定文书无签名、证据复印件没有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审计结论价格认定文书欠缺等,案管部门受案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后再行移送将明显瑕疵案件从源头上过滤,降低退回补充侦查率。承办人在审查中发现证据存在瑕疵,可以在不退补的情况下,要求侦查人员及时予以合理完善补充。做好矛盾证据的筛选和排除工作。当发现证据材料中存在矛盾证据,一般而言,矛盾证据可根据证据证明力大小的一般原则予以认定,比如客观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主观证据等。此外,还可通过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当矛盾证据一方为孤证,而另一方有其他证据印证,则可排除孤证;矛盾一方若被其他已经证明为真实可信的证据证伪的,则亦应被排除。做好关联证据的审查工作。关联证据作为辅助证据,一般仅具有丰满证据体系和印证必要证据的作用,容易被承办人尤其是侦查人员忽视,但是在疑难复杂案件中,这种关联证据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一个似乎无关紧要的关联证据甚至能够决定全案的定性。因此,决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关联证据,用以对全案证据进行小心印证,力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体系无懈可击,最终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总体来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客观上要求检察官必须具备更高素质能力,践行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检察官既要做好工匠,更要成为大师”的理念,通过理论素质的提高和实践的不断锻炼,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既能从总体上有效降低“案-件比,又能确保所办个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从而提升检察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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