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江西5月17日电(通讯员 李实)近日,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采纳德兴市检察院建议,向一名涉嫌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余某发出“禁止令”。这是该院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建议公安机关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余某,32岁,家住江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德兴金山金矿附近,平日无固定职业。由于家住山区,有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心理。4月5日,余某抄小路进入金山金矿区到处“闲逛”,并看到冶炼厂门口有大量的矿砂,就用手抓了一把矿砂回到家中用水清洗,发现里面有金子。于是,第二天晚上,余某又从家中拿了一把铁锹和两个编织袋再次潜入矿区,盗窃了价值近4千元的金矿砂,后在出金矿区的运输途中,被金山金矿保卫人员抓获。
该院在审查逮捕余某涉嫌盗窃一案时,认为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了损失,有悔罪表现,且有担保条件,认为不予羁押无社会危险性,遂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同时,考虑到江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德兴金山金矿是由中国黄金集团控股的一座具有采、选、冶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黄金矿业企业。为了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该院在建议公安机关在对余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同时时,建议公安机关向余某发出“禁止令”——禁止其擅自进入金山金矿矿区范围内。公安机关采纳了该院的建议,并及时向余某发出了该市公安机关的首张“禁止令”。
据悉,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检、法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对其特定行为进行限制,即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