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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水:民行风险提示书保障申诉人权利
时间:2012-12-13  作者:卢金增 刘香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正义网山东12月13日电(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刘香)“这个风险提示书让我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办案规程有了大体的了解,并且知道了申诉的风险,谢谢检察官!”12月12日上午,申诉人王某对山东沂水县院民行科的李兴娟说。

  12月12日,王某因对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到沂水县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申请提请抗诉。但是王某对检察机关民行科的职责及办案流程不熟悉,该院办案人员不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其说明民行科的职权范围及办案规则,还将书面的民行申诉风险提示书交由王某阅读,让申诉人在最短的时间内熟悉申诉的流程和自己的权利义务。

  原来,沂水县院民行科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制定的民行申诉风险提示书样本,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有当地特色的《民行申诉风险提示书》,不断完善申诉案件风险提示制度,规范办案机制。

  申诉风险提示书分为首先提示、申诉条件、申诉效力、审查期限、举证责任、再审阶段、一次性救济、撤诉与和解八大部分,从申诉人有申诉的基本权利到权利的一次性救济,从申诉的法定要件到撤诉或和解后的处理措施,从程序的规范到实体的保障,无一不与申诉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申诉人若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干警在口头说明申诉有风险的同时,将该书面的风险提示书交由申诉人阅读,并由申诉人签名、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诉人带回,另一份归入卷宗。

  民行申诉风险提示书一方面从书面上保障了申诉人的申诉权利,使申诉人对自己案件的办理流程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监督检察人员的工作是否规范,并且使其知悉应当按时提交证据,对于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及时寻求其他途径解决,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案件承办人的一种自我保护,避免遇有难以息诉的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缠访闹访,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据民行科科长李兴娟介绍,“自从实行民行申诉风险提示制度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申诉人均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认可度大大提高,缠访缠诉的案件大量减少,更是杜绝了闹访的现象。”

  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在审判监督方面作了很大方面的修改,比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从原先的两年减到六个月,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请抗诉案件必须是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的情况下等。根据民诉法的修改,将该院的民行申诉风险提示制度作了一系列相应的改动。该风险提示制度是衔接新民诉法的一项创新性举措,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行申诉风险提示制度是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群众诉求、搞好群众服务,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沂水县检察院检察长朱广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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