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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
时间:2019-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阳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意见

为加强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共同开展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食药安全的公益诉讼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部署,立足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努力服务我市“五个信阳”建设.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规范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审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准确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严格按照法定范围、程序履行职责,不干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正常履职活动。二是坚持以公共利益保护为核心。依法认定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监督。三是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结合。检察机关通过督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依法落实整改或参加诉讼。四是加强互动协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二、建立协作机制

3。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的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违法,处罚等信息,开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检察机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及相关数据信息。

4。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三方在食品药品安全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大政策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各方通报。

5。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相关案件的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也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到移送的线索后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6。建立专业支持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鉴定、评估、业务咨询、政策法规解读等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三、加强办案协作

7.协作加强调查取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采取下列方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出席听证会;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不违反办案

纪律的情况下,可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提出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方面的指导意见.

8。协作加强诉前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通过诉前程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职,及时有效保护公共利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明确承办的业务机构,及时依法整改,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公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要求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制定具体可行的

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9。协作加强诉讼工作。提起诉讼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履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诉讼准备工作,积极应诉和参加庭审,被诉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诉讼过程中应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公益受问题尽早得到实质性解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

10。协作加强公益诉讼执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执行行政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并为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执行提供协助。检察机关应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行政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提供帮助并进行监督。

11。协作开展专项行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的涉及对方工作范围的专项行动等,可邀请各方参与,充分发挥各方职能和技术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依法行政工作。

四、加强协作保障

1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方分管领导协商召集,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互相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讨论制定相关制度规定。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13。明确协作责任机构和人员。两级检察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公益诉讼工作协作的具体事务。检察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

14。建立业务培训和研究协作机制。各方可互相邀请对方人员参加本系统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互派人员为对方举办的培训班授课。各方合作举办工作论坛、业务征文活动、案件论证会等,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和公益保护理论实务问题

15。建立宣传联动机制。各方共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重大工作动态、重要政策、重大典型案件和先进集体先进人物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对重大舆情,双方共同研究协商后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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