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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名县检察院推行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制度
时间:2013-06-23  作者:曹现革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正义网邯郸6月21日电(通讯员 曹现革) 为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今年以来,河北大名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新方法、新途径,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结合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际,推行《人民监督参与听证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以第三方身份参与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进一步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

  《制度》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参与办理案件范围。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但四种情形除外,即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制度》规定了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方式和步骤。人民检察院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采用其他公开审查形式难以解决的、其他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复查决定作出前举行。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听证会的召开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举行,如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等。

  《制度》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权利和义务。受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向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相关人员提问,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理发表意见。受邀的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客观公正。

  《制度》还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会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回避的情形,如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受邀人民监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保证了听证会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了组织召开和决定程序以及启动上级检察院复核程序,使听证制度有章可循,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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