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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县检察院提请抗诉首例不服行政判决案获市院支持
时间:2013-06-05  作者:郑刚 龙德明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6月5日电(通讯员 郑刚 龙德明)近日,湖北省房县院依法提请抗诉的一起申诉人不服判决案件获得市院支持,这是该院提请抗诉的首例不服行政判决案件。

  申诉人蔡某系房县城关镇居民,为本案被申诉人熊某的长女。1988年至1989年间,熊某夫妇在房县城关镇环城北路建造了一栋建筑面积为389.93㎡的三层砖混结构房屋。2004年9月,蔡某的丈夫龙某受蔡某父亲委托,以蔡某父亲的名义向房县房产局提交了一份以分家析产方式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的申请,请求县房管局将熊某夫妇所有的房屋变更到其三个女儿名下。同年12月,房县房产局据申请为熊某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2010年6月25日,熊某以其长女和次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请法院撤销其于2004年9月6日对其两个女儿的房屋赠与行为,要求二人返还278.95㎡房产。2010年12月1日,房县法院以分家析产不属于赠与为由驳回了熊某的诉讼请求,熊某于2011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房产局为蔡某姐妹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2011年6月18日,房县法院以熊某的诉求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了熊某的起诉。熊某不服,向十堰市中院提起上诉,十堰市中院于2011年11月18日裁定撤销房县法院一审行政裁定,并指令房县法院重新审理。2012年4月27日,房县法院判决撤销房管局为熊某的三个女儿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蔡某不服,于2012年7月向本院申诉。

  房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熊某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超过了起诉时效,根据案件证据和民事判决,熊某夫妇于2004年3月9日进行分家析产,房管局于同年12月作出房产变更登记,且熊某夫妇对此事实已知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熊某夫妇若对房管局作出的房产变更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知道房管局作出房产变更登记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但本案中,熊某夫妇于2011年 5月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起诉时效,房县法院重审作出的撤销房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房县院遂于2013年1月11日向房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房县法院于2013年4月6日作出不再重审的回复。

  鉴于上述情况,房县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4月17日依法将此案提请市院抗诉后,得到十堰市检察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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