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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元宝山检察院试行三项机制对接新刑诉法
时间:2012-08-29  作者:崔友 李秀丽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正义网内蒙古8月29日电(通讯员 崔友 李秀丽)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以来,内蒙古赤峰元宝山区检察院在深刻领会立法意旨和认真学习法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办案机制对接新刑诉法,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试行审查逮捕听取侦辩双方意见机制。第一,该院认真总结并继续推进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即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时,除了向该院移送证明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外,还要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材料。第二,该院坚持每案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听取其辩护意见。第三,遇到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逮捕必要,侦查活动是否有违法犯罪情形,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召开听取侦辩双方意见会,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听取双方意见后进行分析研判,决定是否采纳。这样能全面地了解案情,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切实防止错捕漏捕,实现客观公正、保障人权。

  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常态性工作来抓,注重捕前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启动了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一方面,在逮捕后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定期主动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仍需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提出不宜继续羁押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及时审查,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另一方面,与本院监所部门共同建立在押人员信息台账,发现捕后在押人员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以降低羁押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规范刑事和解机制。一方面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侵犯公民人身、民主、财产权利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与被害方自愿达成谅解协议的前提下,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主动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另一方面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和解案件质量。承办人审查认为适用刑事和解的,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启动和解程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刑事和解的有关内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调解不成的转入一般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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