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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黔江探索"对相对不起诉人实行禁止令"效果好
时间:2012-07-01  作者:沈义 余建波 郭远军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正义网重庆7月1日电(记者 沈义 通讯员 余建波 郭远军)近日(6月29日),被实行禁止令的被不起诉人李某再次来到重庆市黔江区检察院,向公诉科干警递交了被不起诉第二月的思想汇报。李某还与检察官就学习、生活及遵守禁止令情况进行了交谈。

  据检察官介绍,“禁止进入任何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携带任何管制刀具;禁止每天晚9点后无事在大街上闲逛;禁止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是该院对犯抢劫罪的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宣读的禁止令。

  被不起诉人李某时年14周岁,案发时系黔江区某中学初二学生。2012年1月2日晚,李某与邓某(13周岁)、黄某(13周岁)在黔江城区大众广场玩耍时,持刀抢劫两名小孩的少量财物。

  黔江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认为李某作案时系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抢得财物较少,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于4月25日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作出了以上为期3个月的的禁止令决定,即禁止进入任何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携带任何管制刀具;禁止每天晚9点后无事在大街上闲逛;禁止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等。

  为使禁止令有效执行,该院委托李某父亲李某某和班主任熊某监督其执行禁止令,并规定在禁止令期限内,李某必须每月向检察院提交一份当月遵守禁止令内容及学习情况的书面材料。

  检察官告诉记者,5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来到该院汇报,并提交了第一个月的思想汇报材料。他在材料中写到:“由于自己年龄小,缺乏是非分辨能力,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样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不起诉考察期间,我能认真遵守禁止令中的各项内容,认真学习,同时我也会引以为戒,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做一名遵纪守法的文明学生”。

  同时,李某所在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刘副校长及李某某、熊某二位禁止令监督人也于当日一同来到该院,3人均表示,检察院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并实行禁止令决定很人性化,考虑了未成年人自身的身心特点,给了未成年犯罪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对于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健康成长是很有利的。另外,检察机关以决定的形式对其实行禁止令,对于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也起到了很大的约束作用,有利于对学生不良行为的矫正。他们感到,李某这个月的表现明显好于从前。对于这项禁止令决定,监督人表示会继续全力配合,监督其将禁止令的内容执行到位。

  检察官:相对不诉禁止令是延伸监督管理

  记者了解到,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实行禁止令,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这有利于加强对这类人群的监管,促进其改过自新。

  检察官称,相对不起诉决定作为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促进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等具有积极作用。但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却没有从立法的角度对这类问题人群的监管作出规定,刑法修正案(八)也未提及。同时,“两高三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时,也没有将这类问题人群纳入被矫正的对象。检察官认为,这类群体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样,均是已构成了犯罪且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如果监管措施不到位,很容易重新犯罪。

  鉴于此,该院为了预防和减少相对不起诉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最近探索制定出台了《对部分相对不起诉人实行禁止令工作意见》。检察官认为,相对不诉禁止令是延伸监督管理。

  据悉,该制度的出台,得到了相关法律专家及司法工作者的赞赏,一致认为,在相对不诉中实行禁止令,是对我国相对不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延伸对被不起诉人的后续管理,预防重新犯罪,促进改过自新。“该项制度的建立,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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