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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

时间:2012-09-19  作者:  新闻来源: 正义网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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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承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等工作。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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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在发案单位开展个案预防、在重点行业开展系统预防、围绕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开展专项预防、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开展警示预防、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开展网络预防、通过对策调研开展决策预防等工作。
  9、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10、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