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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时间:2012-06-20  作者:政治处  新闻来源: 信阳平桥检察  【字号: | |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机关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6、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停职,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