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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
时间:2019-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

支持起诉

 

 内容摘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普通的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区别,使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有着自己的特点。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如何发挥支持起诉的作用略做探讨。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建议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特征

(一)支持起诉的概念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支持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机关、组织,对构成犯罪并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支持起诉是在新时代就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而不是私法关系”理论的新发展,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干预民事法律关系的补充,有助于提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关心国家、他人的民事权益,积极同民事违法行为做斗争,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体现为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和直接取证、举证等行为。其中,提供法律咨询是指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解决法律问题、帮助原告在诉讼中确定诉讼策略,纠正不当做法等行为;提交书面意见是指检察机关以提交支持起诉书的方式说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分析法律关系与责任;协助调查取证是指检察机关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行为;直接取证、举证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直接取证并在出庭过程中直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行为。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取和审查认定犯罪的证据往往也是认定民事责任的证据,而且其证明标准还要高于民事诉讼的规定标准,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这些证据往往不局限于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取证和诉讼中的举证,是检察机关独自进行的诉讼行为。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其所提出的书面意见、法律咨询比其他机关、个人更有权威性。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起诉的要件 

 1.必须发生了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失,能够在追究侵权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补偿对社会公益的损害。

 2.存在着能够代表受损害公共利益的机关和组织。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有能够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如环境保护部门能够代表国家对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存在这些机关和组织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提供了支持的对象。

 3.支持起诉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进入刑事诉讼,能够支持机关、有关组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只有人民检察院,这是由“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的职责所决定的,也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附带的职责。

 4.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职责是广泛的。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起诉可以在诉讼前,以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和直接取证等行为进行支持,也可以在诉讼中通过公诉人指控犯罪进行举证等方式直接进行支持,还可以在诉讼后通过抗诉、支持上诉等方式进行支持。

 5.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有有限性。检察机关是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机关,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其与生俱来的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它在履行职责时不仅是国家利益和国家权利的代表,而且还是包括环境公益在内的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只是公益诉讼原告起诉的重要补充,为了弥补原告的缺漏和不足,目的在于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减轻原告部分负担,实现双方当事人更趋于实质的平等。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需要由人民法院加以审查和判决,并不具有采用的当然性和诉讼结果的决定性。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具体内容

 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起诉时,全面贯穿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建议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相关组织及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建议起诉的同时,如果有相关证据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组织。对于准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直接移送刑事诉讼相关证据、制作支持起诉书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经过建议仍未积极进行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督促起诉的方式,敦促这些具有公益诉权的主体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公益诉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时检察机关应当退出诉讼活动。但检察机关不是简单的退出,而是仍要履行支持起诉的职责。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收集调取的证据等应当提供给有关机关或组织,而且还要提供出庭等其他帮助。另外,还应当制作支持起诉书发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写明支持起诉的理由,分析相应的法律关系与责任,以表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态度。对于机关、组织已经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检察机关应当从履行职责的角度积极向他们提供应尽的法律帮助。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庭中的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特殊性,支持起诉不是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独有职责,而是检察机关整体机关的职责,公诉部门同样负有支持起诉的职责。公诉部门公诉过程中,对于认定犯罪同时又是确定民事责任的证据,在讯问询问以及出示其它证据时,应当全面披露,以减轻公益诉讼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的举证责任。对于这些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庭审中举证、辩论存在的不足和疏漏,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加以补充或者进行提醒。

 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后的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后,检察机关对于判决结果不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及时与公益诉讼机关或者有关组织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对于判决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支持有关机关、组织提起上诉。对于提起上诉的,检察机关仍然可以通过出具文书、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进行支持。

三、做好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建议

 1.把握好自身职能定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广泛建立及其实践充分表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优越性。检察机关应当坚定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制度的自信,把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伸张正义的作用,通过自身的支持起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使社会公众关心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抵制和反对各种民事违法行为,维护法治的尊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要坚持双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发挥好检察机关促进和帮助执法司法机关更全面更深刻理解法律、共同履行好法定职责的作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要注意自身的谦抑性,不能迫使公益诉讼机关、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检察机关的意愿行事,也不能因检察机关的参与或者退出影响诉讼的进程。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只能是建议性的,是否采纳取决于公益诉讼机关、组织或者人民法院。

 2.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检察机关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势,首先是检察机关具有地位优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决定了其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负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这种独特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的优越性。其次,检察机关具有人才优势,检察机关具有长期公诉、民事审判监督、控告申诉等工作经验,有一批具有丰富办案经验、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这些都为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再次,检察机关具有法律优势,如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这些机关、组织、公民应当予以配合。进行民事诉讼的其他机关收集和调取证据则不具备这一法律优势。最后,检察机关具有出庭优势,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指控犯罪是主体诉讼活动,无论是出示证据还是进行法庭辩论,检察机关都具有优势,对于支持和帮助具有公益诉权的机关、组织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言,这种优势是无可替代的。

 3.认真做好支持起诉的工作。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自身取证工作,除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取证优势之外,检察机关在讯问被告人时有着特殊作用,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往往也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取得被告人特别是在押被告人供述方面,检察机关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可以直接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证据,这是机关和其他组织无法做到的。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还可以掌握其他具有公益诉权的机关、组织不容易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以及案件相关证据。因此在支持起诉时,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做好自身取证和审查证据工作。二是做好提供证据工作,检察机关提供证据应当秉承积极、主动和全面的基本要求,对于自己已经掌握的证据特别是直接取得和办理刑事案件履行职责获得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证据,应当主动地提供给具有公益诉权的机关、组织,不能简单地坐等对方讨要或者有意无意地少提供证据,或者简单地以诉讼不需要为由进行搪塞。对于已经决定参加公益诉讼的机关、组织收集证据时,检察机关在将诉权移交上诉机关、组织之外,还应当充分履行帮助取证的义务,发挥自身提示取证的作用,对机关和组织本应调取的证据而未调取,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提示并就调取证据的对象、内容、标准等予以具体的指导,帮助取得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要的证据。三是做好公益诉讼的实体帮助,本来支持起诉是一种程序上的设计,但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使得检察机关不但在程序上支持起诉,而且在实体上也可以支持起诉,如在开庭时,公诉人要与机关、组织的代表密切配合,互相补充,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公诉人既可以在指控犯罪上提供实体证据,也可以附带提供民事实体证据,帮助出庭的机关、组织履行职责。由于公诉人全面掌握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又通过本院公益诉讼部门掌握了民事诉讼的事实和证据,履行职责更加顺畅和全面。另外,公诉人还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继续表明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阐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

 4.做好自身角色转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往往会出现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具有公益诉权的机关、组织没有及时提出参与诉讼,在进入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后特别是人民法院公告之后,这些机关、组织会决定参加诉讼的情况。此时,检察机关应退出诉讼。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应当正确对待角色转换,不能简单的抱怨,要以“功成不必在我,但是最终的成功有我们一份功劳”的态度去全心全意地支持起诉,对于自己掌握的证据要积极主动全面的提供给具有公益诉权的机关、组织,不能以影响考核和工作业绩表示不满或者加以刁难。对于参加诉讼的具有公益诉权的机关、组织要积极地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发送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表明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鲜明立场。

 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活动的重要职责,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要紧紧结合检察机关自身职责,扩宽支持起诉的方式方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国家利益和国家权利代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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