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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四项措施提高民行监督质量

时间:2012-07-20  作者:政治处  新闻来源: 信阳平桥检察  【字号: | |

  民行监督即民事行政监督,是对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审查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对于错误的裁判提起抗诉并纠正原裁判, 近年来,平桥区检察院采取四项措施提高民行监督质量。一是做到三个结合找准监督点。严格审查申诉书及法院的原审卷宗,围绕程序、证据、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由申诉书切入,以原审原告的起诉书为起点对原审卷宗进行全方位审查,在寻找监督点的过程中,做到三结合,即与民事行政抗诉的法定条款相结合,与最高法及市高院关于审判监督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相结合,与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相结合,找出裁判文书中错误之处;二是坚持适度调查夯实监督基础。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决定案件的走向,提请民事行政抗诉的案件能否改判,确实充分的证据是关键,因此,对于每起拟提请抗诉案件,对法官依职权应调取而未调取的证据,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还应进行调查,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之处要进行认真核查,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三是提升说理层次增强监督针对性。再审案件审理的对象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民事行政抗诉书不但要说服双方当事人、原审法官,更重要的是要说服再审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因此,抗诉书的说理必须高于原审裁判,抗诉书说理的着力点应放在针对性和透彻上,针对性主要针对抗点和原审裁判书,在说理透彻方面要从事实、证据、法律上说明法院的判决、裁定错在何处,裁判理由为什么不对,裁判结果为什么不公,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通过对申诉人耐心讲解法律法规,进行答疑说理,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或者为申诉人指明其他申诉途径;四是加强沟通,加大监督合力。民行抗诉工作过程的复杂性和检察一体原则,决定必须加大沟通力度,沟通包括与当事人和法院的沟通,与当事人的沟通主要是承办人对申诉人、被申诉人抑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都要详细询问、耐心倾听,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及相关证据材料,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主要是庭前要与原审的承办法官沟通,倾听他们的裁判理由和依据,弥补抗诉的不足,庭后要向再审法院提交抗诉案件出庭意见书,与法院的沟通做到常态化、定期化,及时发现抗诉中存在的问题,了解法院有关审判监督的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