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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被告人又上诉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时间:2020-1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黄金山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本质上是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这项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认罪认罚被告人又上诉等情况,对该项制度的适用效果带来一定的影响。为此,信阳市院对今年上半年认罪认罚被告人又上诉案件,采取逐案复查和召开承办人座谈会方法进行深入调研,以期发现认罪认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努力寻求解决对策

一、认罪认罚被告人又上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共适用认罪认罚案件1154人,提出量刑建议1099人,法院采纳率为95.94%;一审判决1072人,判决后被告人又上诉58人,上诉率为5.41%。在58人中,法院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56人,占96.55%,没采纳的2人,占3.45%。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认罪认罚对降低上诉率作用明显。上半年,认罪认罚案件一审判决共1072人,认罪认罚被告人又上诉58人,上诉率为5.4%,比非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低26.7个百分点。说明认罪认罚对被告人认罪伏法、降低上诉率、减少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作用明显。

(二)被告人上诉案件中共同犯罪占比较高。在认罪认罚又上诉的58人中,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上诉的40人,占69%。说明共同犯罪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受到自身以外因素影响较多,认罪认罚的稳定性相对较低。

(三)幅度刑量刑建议更易引起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616人,占61.05%,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的58人中属幅度刑的47人,占上诉人数的81%。由于幅度刑给予了被告人有一个相对较低刑期的心理预期,一旦达不到这个预期,便容易引起被告人上诉。

(四)实体刑的被告人上诉占绝对多数。在上诉人中,被判实体刑的56人,占总数的96.6%。说明大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轻缓的刑期,主要是缓免刑,而没有真正从思想上接受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应该判处的刑罚。

(五)针对罪名和犯罪事实上诉的少,针对量刑情节上诉的多。没有单纯就罪名上诉的,就事实问题上诉也只有的9人,占上诉人数的15.5%;针对涉及量刑情节上诉的49人,占84.5%。一方面,说明认罪认罚案件质量总体不错,基本上能得到被告人的认可。另一方面,也说明办案人员认罪认罚工作量刑关注不够,帮助被告人对刑期的分析仍然不够全面、透彻,说理不够充分。

二、认罪认罚被告人又上诉原因分析

(一)认罪认罚适用率攀比的压力。为推动认罪认罚工作的健康开展,上级检察机关对该项工作进行定期通报,按“率”排序。部分单位和办案检察官为让被告人认罪认罚,提高适用率和采纳率,以追求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订为主要目,而忽视深入细致的认罪认罚巩固工作,能提出确定刑的,也提出了幅度刑,甚至有的还提出了较大跨度的幅度刑,从而拉高了幅度刑的比率。一旦一审没有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低线,便容易引起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座谈中,办案人员对此现象反映比较普遍。如,刘某、潘某、张某某非法采矿案,办案人员经过多次努力仍不能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为了提高适用率,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便提出了跨度较大的幅度刑,被告人误以为有被判处缓刑的希望,而勉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在一审判决采纳量刑建议幅度刑上线后,被告人的希望落空便又提出了上诉。

(二)释法说理不够深入,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稳定性不牢。通过案卷复查和座谈了解,发现这也是幅度刑和共同犯罪被告人上诉比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一是注重帮助被告人分析认罪认罚的利弊和可能的刑期,而弱化了对被告人思想上的教育和感化,没能真正帮助其认清犯罪的本质和危害,促使其从内心接受所应当受到的惩罚。二是对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只注重帮助分析被告人本人的犯罪构成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能讲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可能影响刑期的其他情节,没有把该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放在一起分析比较,以致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在与其他被告人刑期相比中产生心理落差,而引起上诉。如,韦某等6名被告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有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难分清主次,但是由于年龄、退赃和认罪认罚的时间差异等原因,导致刑期不同,引起被告人之间心理不平衡而上诉。三是只注重做被告人本人的认罪认罚工作,缺少其家人亲属的参与和支持,开庭审理时容易受到家人亲属情绪的影响,而产生态度动摇。

(三)存在通过上诉获得减刑的侥幸心理。刑诉法第 237条明确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在没有被害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没有任何风险,从而增加了通过上诉而减刑的侥幸心理。如,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张某某盗窃案,二被告人都是公职人员,一审判决虽然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低线,但由于都不是免刑,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都须开除公职。因为当时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尚未施行,所以,二被告人为了获得免刑以保住公职而上诉。再如,杨某某诈骗案,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一审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做出判决,被告人认为反正上诉不加刑,便又提出了上诉,想方设法争取免刑判决。检察机关对此认为认罪认罚从轻的条件已经消失,不应因此而从轻判决,便提出了抗诉。被告人得知检察机关抗诉后感到没有判处免刑的可能了,便又及时撤回上诉。

(四)为了留所服刑。部分刑期较短的认罪认罚被告人,一审判决后所剩刑期不长,但是又超过三个月留所服刑的规定。便通过上诉的方式延长诉讼时间,缩短生效判决后的余刑时间,造成判决生效后余刑不足三个月的事实,从而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如,孙某某盗窃案,被告人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余刑不足7个月,其留所服刑的愿望不能实现,便提出上诉,二审又维持原判。座谈,有三个基层院的办案人员都谈到存在此类现象。

三、认罪认罚被告人又上诉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树牢正确政绩观。上级院要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认罪认罚工作评价办法,循序渐进认罪认罚工作,防止各地、各单位违背司法规律,不顾实际情况,恶性攀比适用率和采纳率,使得数字异常攀升。

(二)深入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真正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减少诉讼环节,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使犯罪嫌疑、被告人认罪悔罪、接受处罚。深入进行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自觉自愿认罪认罚,这也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必须正真落实到位。

(三)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量刑指导意见。幅度刑的使用过高,固然有为了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迁就照顾被告人的因素存在。但是,也与案件承办人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和精准量刑建议能力不足有密切联系。有的与法官沟通不够,担心引起法官反感;有的顾虑精准量刑建议不准确不被采纳;有的是担当作为不够,唯恐承担责任等。所以,要全面完善各类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使办案人员切实有据可依,有规可循,实现量刑建议由“毛估”到“精准”的转变。同时,要加强与法官、律师和侦查人员的沟通联系,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共同做好认罪认罚工作。

(四)依法大胆行使抗诉权力,抑制告人的投机心理。上诉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力,当然要保护。但是,对于认罪认罚已经得到从轻处罚的被告人来说,其再上诉实际上是对自己认罪认罚的一种否定,已经失去了因此而从轻处罚的依据。所以,对因此而从轻处罚的判决应当提出抗诉,以打破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投机心理。

(五)修改相关规定,实现认罪认罚目的。认罪认罚是一项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现有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被告人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一审的从轻判决后,再提出上诉以获得更轻的刑罚,不但浪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而且实际上也并非真正的认罪认罚,只是利用认罪认罚的规定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有违认罪认罚立法本意。同时,被告人只享受认罪认罚从轻的权力,而不承担认罪认罚后反悔承诺的责任,也有违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因此,建议将刑诉法第23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以与认罪认罚制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