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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思考

时间:2020-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郭国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改善民生贯穿党治国理政全部工作之中,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通过完善制度保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着力防范脱离群众的危险。”这对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尤其是“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改善民生”十六个字,我们应该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开展好检察工作的总遵循。

高检院新一届党组成立不久,张军检察长即提出了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的要求。这是高检院党组顺应时代发展大势、高瞻远瞩作出的重大决策,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高度契合。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是检察机关了解民意、把握民意,进而做到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只有做到时刻了解民意、准确掌握民意,才能按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效革除积弊,才能在和社会各界的互动交流中发现自身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才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更好地贡献力量。做好检察工作,包括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加强公共关系建设,健全听取民意的机制,按照人民群众意愿来改进工作十分重要。

一、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应当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公共关系学的角度讲,检察公共关系存续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过程中,通过与外部公众之间的双向联系及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发展和丰富起来,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有检察活动,就得有检察公共关系,这是相伴而生的,不能割裂开来。

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党中央和高检院有要求。在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社会治理为了人民,创新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的机制,创新为民谋利、为民办事、为民解忧的机制”。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一切工作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发展规律、体现人民愿望,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得到人民衷心拥护”。全国“十四检”会议首次提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新命题,强调“把检察公共关系建设作为重要基础工作,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善于与社会和媒体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检察工作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我们要围绕这些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工作,更好推进社会治理,造福人民群众。

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充分履职尽责有需要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检察公共关系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被重视,甚至在具体工作中直接被忽视。最直接的例证是至今我们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来具体做这项工作。很多同志尤其是业务部门的同志,认为检察机关中行政人员占比太大,对检察机关的社会属性认识不足,不懂得我们的工作就是为社会治理服务,必须得到群众认可才是有效的,我们经常讲的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问题的源头就在于此,这也削弱了司法办案的“三个效果”。良好的检察公共关系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助于让公众充分了解、支持、信任检察工作,能够实现检察工作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尤其是在全面改革不断深化、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的新时代背景下,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关注和期许更高,建设良好检察公共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人民群众有期盼。一方面,当前检察机关的知晓度不高,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了解不够,有的把“检察”当“检查”,把“检察长”称为“院长”,有的以为检察机关只有批捕起诉职能,对其他职能不了解另一方面,供需不够平衡对称,多是单向输出、被动接受,双向互动少,我们不知道提供的检察产品人民群众是否需要,他们需要的我们不能提供,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意见建议、不明白的地方、反映的问题,无法与我们进行及时便捷的互动沟通,有时甚至无法得到真诚有效的反馈。第三,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某些正确的司法办案行为不理解。如:打击醉驾,有的认为执法过于严苛、不通人情;维护少年犯合法权益,有的认为是在包庇纵容犯罪、伤害被害人。这些都让我们的办案工作处于尴尬境地,原因在于我们不知道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不知道该怎么做、怎么改,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满意度。这些充分说明,检察公共关系建设远远没有做到位,有必要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让社会公众了解、支持检察工作,参与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因此,我们必须把检察公共关系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要作为发现问题、找到短板的重要途径,作为不断调整和校正工作思路、工作着力点的参谋机构,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和参与社会治理的指路航标,组织相当的力量来做实做好。我们应借鉴经济工作中已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调整我们的思路,多从受众、社会面的角度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

二、检察公共关系事务应当由专门的部门来承担

重要的工作须由专门部门来做,是现代管理科学的一条基本原则。“部门化”产生于社会化大分工,依据职责分工进行逻辑安排,有助于厘清权责、推动工作。领导层的重视多是一种特殊强调,终会时移事易,难以持久。重要的工作必须由专业的人、专门的部门长期来做,形成常态长效。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设有警察公共关系机构。香港警务处设立的公共关系科,由一名总警司领导,下设社区关系科与新闻及宣传科,目的是促进警民关系,反映市民意见,与媒体建立和维持良好关系,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新加坡警察部队负责公共关系的专门机构是公共事务局,下设团体关系处、媒体关系处、计划处、全国罪案防范理事会秘书处、礼宾处,是媒体、组织及公众的第一联系人,负责维护警察形象,密切外部和内部关系,犯罪预防,维护和发展警队与社区及其他政府机关之间的和谐关系。近年来,国内很多单位对加强公共关系也都作了有益的探索。2003武汉市率先成立警察公共关系处开始,越来越多的公安机关开始重视公共关系建设,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公安机关对外宣传工作,涉警舆情应对指导,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并形成一门独立学科——警察公共关系学。公安机关在警察公共关系部门组织架构和实践操作层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果,给了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很多借鉴和启发。2011年,深圳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成立检察公共关系处,正式将处理公共关系列入检察机关重要职能,主要负责阳光检务工作,承担民意收集、检务公开、检察宣传、舆情应对等公共关系工作。经过内设机构改革,深圳市院检察公共关系处更名为检察公共关系中心,作为综合管理部七大组成机构之一。

在当前检察内设机构改革成熟定型的情况下,通过对现有部门进行改造,设置专门的公共关系建设部门,进一步明确院党组及各部门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强化人力财力保障,着力形成院党组统一领导、公共关系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各部门积极参与的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基本格局。检察公共关系部门的建设,必须大胆解放思想,舍得投入人力、扩大队伍,甚至可以将其作为干部锻炼成长的摇篮、基地;必须自上而下形成统一的安排,这样有利于工作部署、经验交流、检查指导,以便部门工作人员归属感、荣誉感的培育和养成。省市两级院可在对控申部门即第十检察部进行改造、扩大职能的基础上,形成公共关系建设部门。目前,十部工作量比较少、压力比较轻,“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多是程序性的回复和分流,申诉案件和信访案件分流到相关业务部门具体办理。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可能被边缘化,也不利于干警个人的成长和进步。可以将现有的职能统一放到一个工作组里,另外增加社区工作联络组、社情民意调查组、案件听证组等,也可以将办公室承担的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政治部承担的检察宣传等工作一并纳入职责范围。基层院也应当单设公共关系建设部门,将此部原来负责的未检工作与相关业务部门合并。

检察公共关系建设部门的主要任务

检察公共关系工作是检察机关为提升社会公信力所开展的群众工作。其主要任务有:

一是社情民意调查。拓宽群众意见反馈渠道,创新互联网时代群众工作机制,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和互联网平台等,采取电话访、调查问卷等方式,或者委托第三方运用大数据,调查群众想什么、要什么,对检察机关有什么意见和期待等,进行汇总梳理,定期分析研判,为党组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参考。

二是社会各界联络。公共关系建设部门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加强同有关组织的联络,除了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外,主要是同人大、政协、社科联、基层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络。构建联系网络,建立联络制度,实行人对人、部门对部门、单位对单位“一对一”式的常态联络,通过邀请参与检察机关重大活动、视察检察工作、定期走访、电话信件访谈、汇报通报工作等方式,既要有文来文往,也要有更多的人来人往,让沟通反馈更加便捷顺畅。要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代表联络机制”“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丰富协商形式,健全协商规则,优化界别设置”的要求,重视与人大、政协的联络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善于借助人大权力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等外部力量,推动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三是受理群众控告举报和案件当事人申诉。认真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对群众的控告举报和当事人申诉进行认真登记和及时回复,并按照业务分工,分流到具体部门,做好跟踪督办、答复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同时,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用群众语言,从法、理、情各个角度,向涉案当事人及其亲属释法说理,让群众真正明白法律规定,真正理解司法理由,真正接受我们依法公正作出的决定。

四是常态化开展案件回访。案件不能一办了之,质量效果要由人民群众说了算。要树立“办的是案件,也是别人的人生”的理念,对当年所办案件进行回访、调查,组织业务部门对有意见的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及时校准工作偏差,让他们心服口服。对诉讼参与人的联系、回访、征求评价意见,由案件承办部门以外的专门部门来做,这样更客观、更公正,当事人有意见可以无所顾忌地讲出来,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信阳市院探索建立的四访两谈一追责跟踪问效机制,就是在案件办结后由检务督察部门对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进行访问,对反映存在问题的,详细记录在案,经研究核实后,决定是否进入约谈”“追责环节对确有问题的案件,硬起手腕追责问责,倒逼办案水平提升。

五是探索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对不满业务部门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组织社会听证,借鉴高检院、省院开展行政检察公开听证的成熟做法,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共同把关案件质量,把公开听证当成一次公开的法制教育课,让群众理解支持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六是开展检察宣传。加大检察职能特别是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宣传解读力度,讲好具有新时代特征、富有河南特色的检察故事,选好树好事迹突出、群众认可的先进典型,弘扬检察正能量。认真履行意识形态责任,严肃宣传纪律,严格审核、发布程序,加强对基层院两微一端等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做好相关整合工作。重视危机处理,认真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