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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资源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化解对策

时间:2019-08-29  作者:夏远奇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环境资源领域的犯罪频发,除其内因利益驱动外,还有环境资源保护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缺乏、犯罪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履职不到位等多方面的原因,给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对此,要强化环境资源保护理念,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健全外部沟通协作机制,坚持打防并举,创新工作机制。

[关键词]环境资源犯罪 环境资源检察 公益诉讼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彰显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一、环境资源犯罪的特点

环境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当前,环境资源领域犯罪不断涌现,给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严重危害。环境资源犯罪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一般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滞后性。启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程序一般会依据一定的危害后果,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所造成的影响可能会随时间逐渐积累,危害后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显现,在未来一段时间后才可能会显现,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遗失证据的可能性以及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难度也会随之增大。破坏环境资源型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通常具有不可逆转性,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就难以恢复甚至无法恢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隐蔽性。环境资源犯罪的案发周期长,地方保护主义、行政从属性等原因使此类案件不容易被检察机关所发现。环境资源犯罪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且环境违法的认定与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关,此类犯罪案件的来源主要是行政机关的移送,具有行政从属性。

(三)复杂性。环境资源犯罪涉及人员广泛,既可能是个人行为,也可能是公司企业的经营所致,甚至背后还潜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而且认定环境资源犯罪往往需要依据专业的环保知识,作为非专业人士的人员对此很难判定。

二、环境资源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

环境资源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给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带来诸多挑战,而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监督职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彰显和发挥,依然面临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

    (一)打击力度不够。大量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没能进入检察环节,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或者即便进入检察环节并提起公诉,但判处罚金、缓刑的占多数,判处实刑甚至重刑的较少;隐藏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甚至是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的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充分、有效地惩治。这些都使得违法犯罪成本偏低,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二)案源渠道不畅。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主要来源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如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往往只能依靠受害人或知情人的举报。但是,群众尤其是基层农村群众对环境资源犯罪的认识不足,对环境资源犯罪容忍度较高,对于发生在身边的打几只鸟、挖几棵树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往往不以为意。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线索主要来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人们很容易将经验不足造成失误、法制意识淡薄与犯罪混淆,即便发生事故也不愿意举报,大多数渎职犯罪线索难以进入检察机关的视线。

(三)监督力度欠缺。当前检察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司法中行使的主要是诉讼职权,监督职权存在使用不足的问题,由于检察权不具有实体性、终局性特征,必然带来监督效果不理想的问题。现阶段检察机关环保职责的缺失,导致了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中力量显得单薄,不能与公众的期待相适应。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环境违法行为,部分检察机关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

(四)证据鉴定困难。环境资源犯罪的定罪往往需要有关司法鉴定,由于鉴定规定较为笼统,常常导致作为关键证据的鉴定意见有瑕疵、有缺陷,甚至出现鉴定空位现象。同时环境资源犯罪的滞后性,也给证据保存、鉴定工作带来困难。

三、完善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的建议

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内设部门协同、上下级联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从打击犯罪、落实监督、强化预防、加大宣传等多角度着手,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一)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沟通配合机制。1实行环境资源检察工作专业化。当前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频发,且呈现侦查难、取证难、损害评估难等特点,设立专门机构和队伍,开辟生态司法绿色通道,走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的专门化道路,是克服三难的有效途径。成立环境资源检察部门,全面履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批捕、公诉、犯罪预防等职责,增强打击犯罪的威慑力。2.畅通检察机关内部沟通协作渠道。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用好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的职能,如侦查监督部门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打击职务犯罪、控申部门的举报渠道等,形成整个检察机关而非某个内设部门查办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强各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信息互通机制,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控申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将各自案件办理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监督案件的证据情况、公诉情况及庭审情况、判决情况等各种信息及时互通,为开展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提供信息资源保障。3.形成检察机关上下级联动。在查办环境资源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难、取证难、损失评估难是公认的三难,对于具体承办的基层检察机关来说,案件的调查超出管辖范围、证据鉴定过程中被推诿、评估结论差异悬殊等是经常性的难题,有的难题是基层检察机关无法解决的,这些都需要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甚至需要上级检察机关的直接介入,因此,需要上下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形成上下级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沟通联系机制。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涉及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实现案件信息共享互通;完善重大个案协商、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移送督办、行政执法证据转化、检察建议适用等工作衔接机制,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严格执法标准,促进资源利用,解决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执法难、案件移送难的问题;建立定期巡访制度,了解环境违法和执法情况,从中发现环境犯罪的线索。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探讨整治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和可行办法,注重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打击和制裁,从根本上促进本地区环境的改善和环境保护的发展。2.探索建立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机制。依托法律监督职能,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案件中,认真查找行政执法部门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全面调查分析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犯罪发案的特点和规律,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综合运用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措施,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开展督促履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坚决纠正和惩治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违法问题。3.规范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加强控告申诉检察监督,加强与人民群众、环保公益组织等的联系,对于人民群众涉及环境方面的控告、申诉等,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结案,保证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保证涉及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增强人民群众对打击破坏环境资源领域犯罪的信心。设立环境资源犯罪举报热线,鼓励公众参与,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加强与纪检、信访部门的联系,从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中发现环境资源犯罪线索。

(三)建立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1.准确、及时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应加强办案,充分运用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活动。对执法人员在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以及贪污、侵吞生态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受贿等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打促防,依法严厉查办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国家生态环境法制秩序。2.强化对行政执法和审判的监督。充分发挥立案调查、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多种法律途径的作用,加强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手段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职,及时移送涉罪案件,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形成倒逼机制,监督环保部门解决执法不作为、无作为等庸政懒政问题。加强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环境侵权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受、有案不立,纵容犯罪行为。加强审判监督,对法院审理环境侵权案件的程序、适用法律、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监督,对量刑错误、适用缓刑不当、违法降档判决,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及时纠正审判程序违法和裁判文书违法,深化量刑建议和刑事抗诉工作,维护司法公正。3.加强生态环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协助环境监管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强化环境污染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结合日常办案,针对苗头性问题和关键环节,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及时、有针对性地制定规范和制度,堵塞漏洞。加大对预防环境职务犯罪行为的宣传力度,采用电视、网络新媒体、制作环保专题宣传册等方式,向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农村进行宣传,使农村群众明白日常生产生活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以及法律后果,避免无意识的生态环境犯罪行为。

(四)不断创新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机制。1.建立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恢复性治理制度。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生态优先,打、防、护相结合,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预防、宣传教育等各种手段,将生态恢复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与司法实践,通过检察建议、生态修复量刑建议、损害赔偿等制度设置和机制创新,提高对破坏生态环境危害性的认识。探索生态修复检察工作方式,犯罪嫌疑人在被审判时或者罪犯在服刑过程中,采取有效方式积极修复和治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在量刑或减刑、假释时可以作为酌定减轻情节加以考虑,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共赢。2.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检察机关可充分利用自身的法律人才、熟悉程序、办案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同时,将公益诉讼制度与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制度相结合,督促、支持环保组织、受害群众起诉,多管齐下发挥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协调和解、检察建议以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多种法律途径,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危害环境公益的企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及时恢复生态环境。3.建立环境资源检察巡回工作制度。对基层乡镇、林区、矿区进行巡回,定期或不定期到环境资源集中和生态环境犯罪多发地区进行走访,收集问题线索,了解当地动向,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将生态环境犯罪化解于无形。对林业、国土、森林公安等环境执法部门进行巡回,重点查找不依法行政、有案不立、涉及职务犯罪等问题,运用检察建议、初查等方式灵活应对,督促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进行主题巡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某种具体生态环境资源为主题,对辖区进行巡回检察,不仅关注眼下,还要溯及以往,从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形成有针对性的经验材料,重点保护当地的优势生态环境资源。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