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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救助工作中的情、理、法

时间:2019-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谈司法救助工作中的情、理、法

夏远奇

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古往今来的法律从业者都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纠正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促进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以期让人民群众真正的“看到”司法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下,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是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关怀,在基层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搞好司法救助工作中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将具有重要且现实的意义

一、 情理法的概念及相互关系概述

   情通常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等,民情即社会舆论、社会的基本现实状况、风俗习惯、案件的情节或者情况,人情即人的感情和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理通常指天理即人与社会共同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公理即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包括习惯、传统、公共道德等;法即国法,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情理法都有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作用,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在我国古代三位一体,近代开始分离出来,三者之间大体是统一的。但法与情理之间也经常会发生冲突,这就是所谓的“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等现象。在司法救助工作的实践中,同样需要我们处理好“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司法救助工作法理情关系相协调的必要性

从我国法治的实践看,有独尊法律的倾向。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建立,一度出现“法律万能主义的现象,试图让法律涵盖一切领域,期待法治“包打天下”,一切矛盾、问题和纠纷,都通过法治来解决。于是情理被人们所忽视、排斥和边缘化,加剧了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冲突,也使执法者不敢或不愿运用情理解决案件问题。与此同时,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度不高,服判息诉的程度不高,涉访上访的数量居高不下:2013年,各地政法机关登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上升了38.5%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接收群众信访112万余件次,同比上升35.3%,这数字背后反映的问题值得深思。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实际感受司法救助工作法理情关系相协调的必要性:

2007年,家住平桥区的犯罪嫌疑人熊某因患有间歇性“躁狂型精神分裂症”,将其妻子刘某杀害。后熊某被刑事拘留收押在信阳市第二看守所,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因自身原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惨剧发生之时,夫妻二人的女儿年仅六岁,成为孤儿,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因多年奔波劳累,面临家庭所遭受的沉重打击,于2013年也不幸去世。孩子的奶奶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年老多病,无力支持孙女上学及生活的各项费用,请求于平桥区检察院予以司法救助。接到求助请求后,平桥区检察院党组及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在了解具体情况后连续几年进行救助,解决了被害人家属的实际困难,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同。

在此案例中,申请人作为“因刑事被害人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符合《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救助对象,依照法律办事,体现了“法”的程序性;面对如此不幸进行救助温暖人心,符合公序良俗,体现了“理”的客观性;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连续几年进行救助,并从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全面着手,体现了“情”的持续性。正是因为兼顾了“法、理、情”的各方因素,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司法救助工作中如何体现情理法关系的协调

(一)要坚持救助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机械执法。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善于通过政策、情理、法律的一般原则等一切可用的法外资源来进行判断,在尊重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原意和精神,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来适用法律,确保救助结果符合立法目的。

(二)拓宽救助范围,践行司法为民。可以在确保救助重点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际对救助范围进行适当突破,救助过程贯穿于检察机关在起诉、刑事申诉、执行监督和涉法涉诉信访等各个诉讼环节,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或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使得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救助范围的拓宽,使更多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享受司法救助政策,有效保障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践行司法为民的精髓。

(三)创新救助方式,注重持续关怀。针对生活比较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检察机关可以积极与乡镇政府、村委、法院、民政、社保等部门建立救助工作联系制度,整体联动,协助配合,共同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实际困难。还可以开展如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特殊救助方式,通过多元化的救助方式使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既能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又能体会国家的关怀。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增强人民幸福感的工作,搞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任重而道远。基层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体之一,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务必运用智慧,勤于学习,兼顾情理法,奏响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