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调查研究

平桥区检察院关于捕后轻缓刑的调研分析

时间:2019-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平桥区检察院关于捕后轻缓刑的调研分析

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总体形势

近三年来,我院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批捕案件52件,批捕案件22件,占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批捕案件的42.3%,批捕案件中无法院判决缓免刑的情况。我院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起诉案件48件,不起诉4件,不起诉案件占8.3%。

二、避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后轻缓刑的的对策和建议

  1、转变执法理念,正确理解逮捕职能。通过学习让承办人清楚认识到逮捕的功能应包括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功能、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教育功能等,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的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 领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2、全面推行非羁押诉讼的双向说理,赢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在具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对非羁押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不只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也要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使被害人了解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羁押诉讼的法律规定和相关依据,并以此进行轻缓刑事政策的法律宣传,减少当事人的误解,营造推行非羁押诉讼的良好社会环境。

  3、公安机关直诉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应尽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符合非羁押诉讼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非羁押诉讼方式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可能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直接移送起诉,尽量减少进入逮捕的程序。

  4、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引入审判前社区矫正制度。对一些可能判处轻缓刑的未成年人案件,将不捕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后交由所在社区进行监督矫正,责令其参加学习和一定的义务劳动,在考察矫正期间仍可作出不诉处理,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或作出批捕决定。

创新工作机制,建立捕前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如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可以根据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和解意愿,由检察官主持,在保证对被害人赔偿到位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由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可就无逮捕必要性、不捕后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达成共识,防止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

四、影响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因素

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帮扶教育工作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着,它和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相互配合,并且在配合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了自身,又有了一些专门化的新的帮教形式。虽然在此基础上,帮扶教育工作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仍然还存在很多影响开展帮教工作因素。

(一)帮教的主体不明确,职责模糊

关于社会帮教制度,我们国家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我们的社会帮教制度的主体是复合式的主体。司法机关是它的一个主体,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帮教未成年犯罪人。除此之外,我国的帮教主体还具有选择性,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是学校等,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对司法机关的帮教进行协助或者是辅助。可是,各类的帮教主体之间需要怎样协作和配合,主管机构的以及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该如何确立,到目前来说,我国基本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现实当中,有很多帮教工作没有人去承担,有些帮教工作即便有人承担也是也都是一些非专业的人员,这对帮教工作有很大的不利。

关于帮教人员的职责,帮教人员一般都会有职责不清的情况。社会帮教制度的力量骨干应该是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的干部人员以及派出所的民警,但是近些年来,社区事务的工作量有所增加,再加上价值观的转变,有一些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公众责任心有所消减,还有些人把这种工作当成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不去细致过问。

帮教的主体没有专业性也没有必要的执业资质,一般来讲,其所有的帮教方式都比较简单,更有生硬的帮教方式,帮教人员常常只做表面工作。

(二)社会帮教机构没有规范化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

关于社会帮教的工作,它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涉及到的相关组织也比较多。从客观上来说,这就要求我们对它实行统一的指导、管理和协调。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4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学校等需要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这样看来,社会帮教的主管机关应该是司法机关,对于社会帮教的组织和管理是它的主要工作。

可是,这规定却不具备具体的实施细则。在现实的帮教中,帮教工作往往都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来主管,并且,我们的社会帮教工作也没有被政府纳入政府职能的管理范围。在社会帮教的组织形式上,它基本上没有涉及到现有的法律法规,所以,实践当中,社会帮教小组很多都是临时的,它的特点具有松散性和群众性,成员一般来说都是一些年老的同志和热心的群众,在心理上和思想观念上,他们与被帮教的对象存在十分明显的差异。帮教的过程还进一步的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指导。对帮教的人员而言,应该给予他们相应的经费或者酬劳,这样就可以避免帮教人员的不稳定性。有一些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干部对于帮教工作经常敷衍了事。

社会帮教的工作在各个地区和各个部门的发展都并不平衡,没有把社会帮教自身的优势和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我们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献来规定它。对于这项工作的开展,我们所依据的主要是上文提到的《关于做好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帮助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可是一到实际的操作当中,在帮教的方式、方法、责任权利和内容等方面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所以,就会导致做或者是不做,做好与做坏,做多与做少都一样的局面,导致帮教的工作的随意性比较大,这样就影响了帮教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