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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背景下做好基层刑事公诉的四个方面

时间:2019-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改背景下做好基层刑事公诉的四个方面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不断推进,检察工作进入多重改革叠加背景下的转型期。刑事公诉作为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面临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也面临不少新问题、新挑战,尤其是基层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管理模式混乱、缺乏监督刚性等问题亟待解决。对于如何破解改革中的困惑与障碍,提升公诉工作质效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队伍保障

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提升检察机关监督能力和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保障,更是检察公信力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一要配齐人员组成办案团队。以本院为例,2017年共受理公诉案件500626人,而公诉部门共有员额检察官5人,辅助人员3人,根本无法达到“员额+辅助+书记员”的团队化要求,实际中一个辅助人员经常被几个检察官重叠使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另外据了解其他基层院公诉部门还存在只有一个员额的情况,压力可想而知。应该加快聘任制书记员的购买服务,形成办案小组。

二要提升“员外郎”工作积极性。在现实中,司法辅助人员在交叉使用的情况下可能比员额检察官的工作量还大,但是员额检察官的职业荣誉和工资待遇易给辅助人员造成心理落差,而目前文件上提升辅助人员20%的工资仍然没有落实。一方面应该拓宽辅助人员晋升员额的通道,缩短周期,另一方面尽快落实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业保障。

三要增强公诉队伍能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实质化,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必然增强,各种突发状况、意想不到的新辩解、新证据都可能在审判过程中出现。在当前形势下,无疑对公诉人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上级机关多组织具有专业特色的业务培训,聚焦社会热点和新型案例,同时发挥优秀公诉人的“传帮带”作用,以老带新,掌握办案技巧。

二、转变办案模式

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在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核心的基本原则下,就要求公诉人摒弃陈旧理念,转变办案模式,有所侧重的发挥职能作用。

一是过渡好新旧管理模式。原来的“承办人-部门科室-院领导”三级管理模式已沿用多年,但是在员额制改革中确立了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决策、独立担责的模式,导致不少检察官很不适应,遇到拿不准的案件总想找领导汇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发挥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可以邀请分管领导、其他部门的检察官共同讨论,对案件进行全盘思考;同时可以比照法院设立“类案碰头日”,固定一天将各个办案组在某一类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收集、交流、整合,既提升了能力又减轻了心理压力。

二是打造“四个解放”的现代化办案模式。日前“智慧公诉”建设现场会在辉县举行,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效率,下一步应能尽快在全省推开,最终达到“四个解放”。即通过“三远一网”,从法院、看守所、检察院“三点一线”到“点对点”即时通讯,解放公诉人的双脚;通过智能语音识别系统,从文书摘录的“码方块字”到“说案卷书”,解放公诉人的双手;通过法律文书智能校对系统和同步录音录像智能审查系统,解放公诉人的双眼和双耳;通过公诉案件智能辅助系统,解放公诉人的大脑。

三是建立侦诉防范联动模式。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部门取证不规范等原因导致退查率居高不下,退而不查、退补质量不高的现象十分普遍,要从源头上扭转侦查人员的办案意识。一要做到侦查人员到庭常态化。除了依法安排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还可定期组织侦查人员观摩旁听庭审,直观感受侦查瑕疵对指控主张的不利影响,多维度审视自身侦查行为的不足与欠缺,增强侦查取证的程序意识、证据能力意识和瑕疵补救意识。二要做到侦查瑕疵通报制度化。建立瑕疵通报制度,让全体办案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减少类似问题发生;强化取证引导,统一取证规范,明晰证明标准,减少认识分歧。

三、强化审判监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注重发挥庭审对案件处理的决定作用,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和活动需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这一改革必然会强化主审法官的作用,所以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各种案外因素、行政干预、司法腐败的情形。而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由于历史原因参差不齐,在庭审过程中,庭审程序不规范、主审法官及合议庭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不当甚至是同罪不同罚的情况均有可能出现

我们在办案中就遇到同罪不同罚的情况:同样是司机被雇佣从漯河运输贩卖假烟到云南,市值都在一百多万,一个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个则是判处了缓刑,差异不可谓不大,而法官的解释是由于二人认罪态度不同,这很难让人信服。全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公诉人可以从这几方面开展工作:首先,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对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明显符合抗诉条件案件,坚决抗诉;对于因认识不一致导致对法律条款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存在争议的诉判不一致案件,应当在认真研究讨论后,选择性的提出抗诉,而不能仅因考核数据(抗诉改判率)而一概决定不予抗诉。其次,加强庭审程序的规范性监督。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监督庭审活动,包括监督庭审流程是否规范、判决中是否采纳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有无超出审理时限办理案件、无故延长审理时限导致被告人变相超期羁押的、是否违法处理涉案款物等,对于不规范或者违法的情况,应当以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书面发至法院,并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及时了解整改落实情况。再次,对于主审法官与其他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审判活动中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不当经济往来等情况,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至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最后,积极发挥量刑建议的监督作用。公诉人在承办每起案件中,应当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及案件具体情况,尽可能的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准确性,并以此判断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是否恰当,以加强对案件量刑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调整考评机制

考核是推动基层公诉工作不断向前迈进的重要抓手,没有这个抓手,很多目标就难以实现。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考核方法过于机械,部分内容不够科学的问题,使得办案人员自缚手脚,顾虑重重。

首先是司改背景下考核体系的方向。目前的考核体系仍是建立在三级管理模式之上对部门进行考核,而司法责任制要求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担责,作为部门对案件已经失去实际的管理职能,如何对部门进行考评?如果是对部门内所有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总量和办案质量进行考评,那么每一个员额检察官的考核标准是否统一,他们的分值该如何计算,考核要求的任务该如何分解到个人?对不是员额的检察辅助人员又该如何评价?另外接下来的内部机构改革,公诉侦监可能面临合并,这样的话连部门都不存在了,从根本上就失去了考核的载体。在司改背景下考核体系的方向应是从部门考核到个人考核的转变,制定匹配司法责任制的配套考评体制,比对部门考核的内容同步到个人,如员额检察官办案考评办法、检察辅助人员考评办法,这样也更有针对性和具体性,更加符合改革规律。

再就是具体考核方式和内容上的调整。一是对审结率的考核,现行的考评办法中以本年度的最后一天为节点进行计算,导致前期的案件办理效率松散甚至出现超期,而越到年关为了审结率急功近利的去结案,这样的话免不了出现纰漏。信阳市院要求的审结率为98%,部分地市甚至达到100%,,为了达到目标很容易出现迎合上级的现象,这样就失去了考核的初衷和意义。我认为可以将各办案人在不同类别案件的平均用时、是否存在办案超期作为辅助考核。二是对抗诉改判率的考核,随着审判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抗源本身就在不断减少;抗诉精准度的要求也让办案人员产生顾虑,很多案件的判决并非极轻极重,而是较轻较重,办案人员考虑到提出抗诉法院不采纳怎么办,干脆就放弃抗诉。如果对抗诉的考核变成责任倒查更为妥当,发现该抗未抗等问题在哪一环节出现。三是案件质量评查的分值设置过大,很多扣分项为10分、30分,如果错了两个细节可能这个案件只有40分,难道案件是办错了吗,并没有,只是瑕疵问题。另外在实际中为了得高分还会导致文书造假的隐患,对分值进行缩小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