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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检委会会场布置之我见

时间:2010-05-10  作者:  新闻来源: 信阳平桥  【字号: | |

  目前,各级院对检委会正规化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工作细则 ,从检委会议事范围、会前准备、必经程序、议事规则、复议和变更以及决议的执行等环节均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各级院制定的执行细则中,均未涉及检委会会场应达到何种硬件标准的规定,随着疑难复杂案件的不断增加,检委会会场缺乏一些必要的硬件设施从而影响议事效率的问题日渐显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功能的全面发挥。对检委会特别是基层院检委会会场设置一些必要的硬件设备就显得势在必行。笔者试就此提出一些探讨意见,以期引起同事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 、会场应设置演示板。笔者在侦监部门工作时,曾提前介入到公安刑侦部门的案情分析会,发现公安机关的案情分析会场上引入学校教学中板书方式,在会场上均设置有演示板。侦查人员在汇报时,抓住案件涉及的关键词语、重点问题和重要图片板书于演示板上,给与会者一形象、直观的感受。我们检察机关检委会讨论方式,绝大多数基层院仍然停留在 “一支笔,一个本,承办人从头念到尾“的方式上,尤其是遇到共同犯罪,多人多起犯罪案件,在宣读证据材料时,念的材料往往面面俱到,主次不分,听的人常常头昏脑涨。笔者认为,借鉴公安机关汇报会上使用演示板的方式,将是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板书演示简捷明了,案件展现的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纵横交错的案情,通过承办人概括的文字,简明的图表,简单的构图,凝练而直观的形式抓住案件的核心把要汇报的案情重点、难点板书在演示板上。一方面起到了强调作用,一方面也能激起委员们的兴趣,在听看的过程中,自觉形成“综合—分析—综合”的逻辑思维过程,较好地促成检委会讨论案件任务的完成。

  二 、会场应设置工具书柜。笔者在工作实际中发现,基层院检委会委员往往都是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甚至是开会时才接到通知,不象上级院检委会委员那样能事前拿到案件请示材料,只是在召开检委会会议时现场听取办案人员的汇报,临时发表意见。结果往往是委员们对提请讨论的疑难复杂问题往往吃不准吃不透,要么是临时离席去查找,翻阅相关资料和规定,使会议时间无端延长;要么是凭主观随意表态,经常出现“某某发言,我同意”、“某某意见,我赞成”等现象,敷衍应付,缺乏检委会议事应有的严肃性。针对此现象,笔者建议在检委会会场设置资料书柜,放置全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人大、高检院、最高法院出台的最新法律、司法解释如《检察委员会工作手册》、《检察文件选》、《司法文件选》等,供委员们讨论案件时随时查阅。这样,不但在实践中丰富了委员们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提高了检委会研究案件的准确性。委员们发言中详细陈述个人观点和法律依据,既调动了委员自身学习自觉性,也提高委员对个案的分析能力,实现学习与工作的双相互动。

  三 、会场应设置多媒体示证设施。多媒体示证系统目前已经在部分基层院公诉部门采用,取得良好效果。笔者认为,在检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使用此项技术,同样也会取得良好效果。首先,当检委会研究案件时,案件各类证据通过投影设备投影到大屏幕上,能够使委员们对证据有直观认识,也在无形中提高了承办人对证据审查的要求,使其在审查时更加严格。在会上,如果承办人只念材料,委员们只听是不易发觉案件中存在的一些细节上的瑕疵,使用多媒体示证,听看相结合,就很容易发现这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其次,使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可由原来的对证据全篇通读,变为通篇出示,重点宣读,以听为主,听看结合,大大节约会议研究讨论时间,提高议事效率。第三,使用多媒体示证系统中的视听设备,可以适时播放随卷移送的现场录像、照片、录音等,同时还可适用其特殊功能,把某些细致之处清晰真实再现,最大限度客观再现犯罪过程、犯罪现场,不但使检委会委员直观、全面地掌握案件证据,还消除了案件承办人口头汇报时感性因素及倾向性观点对委员们的影响,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 、会场应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设施。现阶段,绝大多数基层院检委会采取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列席检委会并笔录会议讨论经过然后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们审阅签名的方式来保存会议资料。由于种种原因采取这种方式记录下来的会议内容大多不很完善,有的甚至不能完整的表达委员的意思,更有甚者,对委员的发言以简单的“同意”了之,日后一旦案件出现问题直接导致无法分清责任。如果在会场上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实行检委会研究案件(议事)同步录音录像,就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使委员们的发言完整记录在案,既解决了资料长期保存保问题 ,也避免了委员们随意表态,敷衍应付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