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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说情报告制度排除办案干扰

时间:2010-05-10  作者:  新闻来源: 信阳平桥  【字号: | |

  2008年5月,河南省信阳检察机关开始试行办案说情报告制度。所谓说情报告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出现检察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以非正当途径和方式向办案人员直接或间接打探案情或为涉案人开脱、减轻责任或提出其他要求的行为,办案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领导进行报告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的制度。 

  当前社会人际关系十分复杂,说情报告制度的出台很大程度上使办案人员有了对付说情者的“挡箭牌”,在有人说情时,可以以此为据直接对其表示自己不能违纪,而不必像以往一样费尽口舌与其周旋;即使在当时实在为难而无法拒绝说情者时,也可以通过在事后及时向组织说明而使说情者的说情无法起到作用,从而有利于办案人员排除干扰,正常办理案件。实行说情报告制度有利于公开公正办理案件,也能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 

  说情报告制度能否充分贯彻落实,达到制度出台的预期效果,关键在于具体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笔者建议: 

  1.说情报告制度总体上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足防范、注重教育的原则,促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行为的公开化、公正化、规范化。说情报告制度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方式要与其他各种监督方式协调配合,共同构成广泛有效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监督体系。 

  2.说情报告制度的实施由检察长统一领导,主管检察长根据分工负责各自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部门和检察人员普遍参与。 

  3.在发生有人说情的情况时,在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开听取的方式接待说情者。有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参加,共同和说情者对话,听取其对案件的解释和看法。 

  4.说情报告的范围包括《信阳市检察机关办案说情报告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即: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亲友的;检察机关非办案人员打听案情或为当事人说情送礼或许诺的;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了与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宴请,事后才知晓的;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了与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私人旅游活动,事后才知晓的;在办理婚丧等事宜时,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及朋友赠送钱物,事后才知晓的;向办案人员打听案件的初查计划、侦查方案、秘侦手段、证据掌握情况以及举报人、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的;向检察人员打听办案人员的组成及其家庭等情况的;向检察人员打听证人的姓名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犯罪嫌疑人羁押地点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人员或相关人员打听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向办案人员打听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检察人员之间相互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情形的说情。 

  5.凡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形的,相关检察人员应该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并填写《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6.对违反规定的检察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院领导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其审批。 

  7.检察人员遵守说情报告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其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职务变动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