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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4-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听证员的

公 告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更好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和《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工作需要,本次拟选任30名听证员进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工作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6.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人民调解员;

3.具有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的基层群众代表;

4.从事律师法务、国土资源、建设工程、金融会计、司法鉴定、环境保护、医学病理、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心理咨询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6.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

三、听证员职责

1.受邀参加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听证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

2.参加听证会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办案秘密等。

四、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3年。

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宜担任听证员、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照规定程序出库。

五、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

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公民可自荐报名,也可由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推荐报名。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单位推荐应当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3.报名材料。

(1)报名需填写《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请在本公告下方下载,也可登录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官网(www.xinyangpq.jcy.gov.cn)下载,并需要加盖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公章;报名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居住地)村(居)委会加盖公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

(4)专业资格证书或从业经历证明材料(有则提供)。

上述材料只需要提供扫描件(PDF版)和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电子版打包发送至电子邮箱。文件名格式:听证员报名材料+姓名。发送成功后,应当及时进行电话确认。

六、选任程序

(一)考察确定

本院组织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确定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的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听证员候选人;提请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拟任听证员。

(二)社会公示

平桥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官网向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及异议受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三)社会公布

拟任人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本届听证员名单,颁发听证员证书。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吴智慧

联系电话:0376-3771169

电子邮箱:15294842352@163.com

本公告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doc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