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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检察院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时间:2013-04-11  作者:政治处  新闻来源: 信阳平桥检察  【字号: | |

      平桥区检察院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平桥区检察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发现和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较好地维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近日,该院通过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成功办理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1227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今年3月该院监所科驻所检察人员在履行对在押人员身体检察监督职责时发现,张某左臂肘关节屈伸明显受限,因疼痛无法摆放,时常有液水渗出,并伴有发烧、胸口痛、烦躁,生活自理受到明显影响。经进一步核实,张某在羁押前曾因左侧肘关节粉碎性骨折进行过手术治疗,左胳膊内有钢板及钢钉固定。鉴于此情,张某如不及时外诊治疗,对其身体会造成严重影响,为此,该院监所检察部门及时将这一情况反馈给正在办理此案的公诉部门,公诉部门迅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经检察长批准,依法迅速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张某变更了强制措施。 

   法条传递: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